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
关于留级生的学习及学籍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一、根据《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北方学院院发[2009]5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达到留级标准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进行学习,并“完成新编入年级专业教学培养计划要求的所有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并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
二、留级的学生在留级的第一学年开始时,根据所在专业的培养计划、个人实际情况制定出学年学习计划(见附件一)。
1、学习计划中必须包括所有未及格的课程、由于培养计划改变而未学习的课程。
2、已获得及格成绩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如培养计划改变,同名称课程学分需大于或等于现有课程学分的可申请免修;相近课程需由学院院长认定后可申请免修。
3、在此基础上,可选学其他相关课程。
三、选学课程要求
1、选学课程不能影响“未及格课程”、由于培养计划改变而未学习课程的学习。
2、选学课程主要包括:所在专业、年级未申请免修的课程;所学专业高一年级的课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其他课程。
3、学年学习的总学分不得超过所在专业、所在年级的总学分。
4、如确实学有余力,学年学习的总学分超过所在专业、所在年级的总学分时,超过部分按规定交费。
四、管理
1、学年计划由学生本人提出,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统一审核协调后执行。
2、留级到大三学习的学生,如选学大四全部课程的需从严控制。
3、学年学习计划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该学生按学年学习计划进行学习,按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要求、管理。
五、如留级学生在学年结束时所学课程及学分达到本专业高一年级课程及学分要求,本人可提出申请到高一年级进行学习,经审查合格批准后编入高一年级学习。
六、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