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班主任是学生学习的指导者,在学生大学学习中起着引领与指导作用。为促使班主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做好班级学生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承担班主任工作是每一名教职员工的工作职责与义务。
第二章 班主任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第四条 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具有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五条 热心学生工作,关心学生进步,工作责任心强。
第三章 班主任的聘任
第六条 班主任为兼职岗位,原则上每两个班设一名班主任,每名班主任任期为3年。
第七条 优先聘任本学院教职工担任所属专业班级的兼职班主任,本学院、本专业缺员时,再跨学院、跨部门聘任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相近专业的兼职班主任。
第八条 无故不得随意终止班主任工作,特殊情况需个别调整的,应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聘任由各院院长具体实施,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班主任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熟知学校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向学生宣讲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学生档案,其中包括学生基本情况,课表,成绩单,成绩分析表。
第十二条 按时召开学习班会,指导学生抓好专业学习,组织形式多样的教学辅导活动。
第十三条 每月检查一次全体学生的课堂笔记和作业,了解学生课堂笔记及作业完成情况,指导学生做好课堂笔记,认真独立按时完成作业,并对每月检查结果记录在册。
第十四条 负责指导本班的学风、班风建设,不定期与任课教师联系,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通过指导班委会、团支部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形成积极向上、勤奋好学、团结进步的良好学风和班风。
第十五条 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和专业思想等方面的教育与指导,指导学生选修课程,掌握学生学习情况。对学生学习状况做到心中有数,指导并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其实施。
第十六条 负责对本班学生的学习考评。指导和参与学生的素质测评工作;负责领导班委会做好学生的评优评奖工作;负责对违纪学生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若有学生发生突发事件、违纪受处分、学习明显退步等情况,应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使学生家长了解情况并配合做好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每学期初拟定班级工作计划,学期末对班级工作进行总结、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学院。
第十九条 积极参加校、学院、部(处)和年级的各种会议。认真学习,提高水平;沟通情况、反馈信息,发表意见,建立学习工作笔记。
第二十条 协助辅导员做好其他学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完成学校所规定的学生考试的监考工作。
第五章 班主任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班主任的考核办法,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的比例将根据学院班主任工作开展的整体效果给予适当增减。
第二十四条  班主任考核应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围绕“英语四、六级通过率”、“及格率”、“违纪率”等核心指标设置评分细则进行考核。考核应对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对按要求完成工作量者方能评为合格以上等级。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者可继续聘用;对考核结果“不合格”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直至解除聘约,各学院还可根据各自情况下调当事人的岗位津贴;考核为优秀的班主任由学校统一颁发证书予以表彰并予以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专任教师在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时,原则上要有担任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六章 班主任的津贴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班主任津贴。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班主任,按班主任数的适当比例进行评选、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试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教务处。
 
 
 
 
                                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
                                      二〇〇八年九月